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,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,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,以便據以引進移工。
A+級 35% | ◇專業印染整理 ◇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 ◇專業金屬鍛造 ◇專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|
A 級 25% |
◇印染整理(附有上下游產業)
◇紡織品製造(限床單、床罩、毛巾、浴巾、被褥) ◇鞋襪類 ◇橡膠、石材製品 ◇鋼鐵冶煉、鋼鐵、鋁材、銅材、軋延擠型及伸線 ◇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 ◇冷藏冷凍...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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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級 20% |
◇紡紗、織布、不織布
◇紡織品製造
◇塗料 ◇塑膠製品 ◇鋼鐵、鋁、銅、其他基本金屬鑄造 ◇金屬製品 ◇機械設備 ◇汽機車零件…等其他十餘種 |
C 級 15% |
◇肉品製造
◇食品、藥品、飲料
◇皮革、毛皮 ◇紙業、印刷 ◇基本化學材料、非金屬製品 ◇視聽電子、電力設備、醫療設備、汽車製造 …等其他十餘種 |
D 級 10% | ◇資料儲存媒體複製 ◇電子零件組 ◇電腦、電子產品及光學製造 ◇照明設備 |
人數計算方式如下:
1.製造業外籍勞工3K五級制:
勞保人數(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)x 工業局核配之比率或加上(增額進用級數)= 可聘用外國人之總人數。
2.國內一般承接:
勞保人數(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)x 30% = 可聘用外籍勞工之人數上限。
3.製造業國內再提高5%接續:
A:勞保人數(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)x (3K5比率+EXTRA比率+接續增額5%) – 有效名額數
B:勞保人數(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)x (3K5比率+EXTRA比率) – 有效名額數
A-B=可辦理國內承接增額5%移工之上限人數
4.上限規定:上述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 × 2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