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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文件

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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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(申請人)應具備下列文件:

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,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,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,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。

一.NAF-005-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
二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。
三.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(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,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)
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:19058848

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

四.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)
五.居住證明(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)
六.AF-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
 (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,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)
七.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(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)
八.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或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,以重新招募免評機制提出申請者免檢附
 ※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;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)
九.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(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,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)
十.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(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)
十一.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(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