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,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:
一、配偶。
二、直系血親。
三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。
四、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。
五、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。
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者,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A.重症案件資格(優先審查處理):
1.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。
2.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)2分以上。
3. 未滿80歲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,需全日照護。
4. 年滿80歲,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。
5.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,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。
6. 癌症第4期以上(不限年齡)。
7.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。
8.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,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。
9.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(如白血病、惡性淋巴癌、骨髓瘤等)。
B.一般案件資格:
1.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。
2.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。
3. 長照等級第2~3級,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。
4. 年滿85歲,經評估為輕度依賴。
5. 70歲以上,癌症第2或3期。
6. 年滿80歲以上,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(免附醫療證明)。
外國人取得合法聘僱許可,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
1.年滿20歲以上。
2.來臺工作前,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,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。
3.若為跨業轉任(如從製造業轉為看護),須完成「補充訓練」20小時,包含線上課程或集中/到宅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