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:
1. 立即與仲介公司聯繫:由仲介公司辦理呈報治安機關,聯絡國外仲介、外傭家屬,鼓勵投案。
2. 通報警政機關:委由仲介公司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。(就業服務法第56條)
3. 收集證據:收集住家附近大樓路口等錄影帶,提供給警方做為查緝參考。
4. 電話提供:提供外傭在家中對外聯繫電話給警方做參考。
5. 照片提供:提供生活照片給仲介公司,以便發送懸賞通報。
6. 費用計算:
就業安定費:已向勞委會辦理外勞逃逸報備者,將計算至逃逸前1日。